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湯惠珍
黃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湯惠珍、黃玉婷係被繼承人吳光 義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 年2 月9 日死亡,聲請人 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 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湯惠珍係被繼承人吳光義之長子吳志明之 配偶,聲請人黃玉婷係被繼承人吳光義之次子吳志亮之配偶 ,均為被繼承人吳光義之媳婦,依上開法條之規定,非屬繼 承人,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