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416號
SLDV,105,司繼,416,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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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司繼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賴清璋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清璋積欠聲請人債務,惟被 繼承人於民國99年3 月9 日死亡,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其 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 產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清璋之遺產管理 人,俾利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戶籍 謄本管理費、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函等件為證。然查, 關於被繼承人賴清璋之遺產管理人,已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聲請,並業經本院於101 年8 月30日以101 年度司財管字 第33號民事裁定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 賴清璋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102 年1 月2 日確定,有本 院前案紀錄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 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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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