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489號
SLDV,105,司票,4489,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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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489號
聲 請 人 林國強即益慶五金建材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霞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 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蔡美霞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 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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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