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074號
SLDV,105,司票,4074,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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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074號
聲 請 人 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華
相 對 人 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鈿
相 對 人 賴皇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 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 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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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 105 年度司票字第4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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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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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5月19日 │15,000,000元 │105年5月27日 │105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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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