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4號聲 請 人 金紹盧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 1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