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救字,105年度,9號
SLDV,105,司消債救,9,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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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金紹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 ,依法本應繳納聲請費,惟因資力不足,且經法律扶助基金 會審核准予扶助,爰聲請暫免繳納前置調解費用云云。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固有明文,惟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僅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 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之調解程序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且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就調解程序並無得聲請救助之規定,故聲請人就消 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不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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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