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 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 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甚 明。
二、查本院曾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一)查報債務 人林嘉宗最新戶籍謄本;(二)提出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 本,聲請人已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收受該通知書,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與首揭法條規定顯未 相符。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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