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194號
SLDV,105,司司,194,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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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林柏川 
相 對 人 娛樂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柏川 
保 管 人 陳阿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娛樂線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阿照娛樂線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娛樂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娛樂線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 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 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同意書等影本各1 份 ,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陳 阿照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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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娛樂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