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156號
SLDV,105,司司,156,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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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李國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川英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 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 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另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 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 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88條及第 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川英企業 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清 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前述表冊經股東會承認 之會議記錄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 5 年5 月12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前述資料,揆諸 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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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