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453號
SLDV,105,司促,8453,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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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闕治子即陳政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智信即陳政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素珠即陳政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融德即陳政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守泰即陳政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政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政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拾壹萬柒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
  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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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