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闕治子即陳政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智信即陳政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素珠即陳政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融德即陳政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守泰即陳政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政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政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拾壹萬柒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
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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