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365號
SLDV,105,司促,8365,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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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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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