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353號
SLDV,105,司促,8353,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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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林宗賢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鑫寶達股份有限公司
胡明豪謝景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鑫寶達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中和區、債務 人胡明豪住於新北市土城區、債務人謝景安住於新北市中和 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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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寶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