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耀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828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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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耀毅 │民國105年06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2817 │ │月07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耀毅 │民國105年06 │清償日止 │違約金不予請求│
│ │62817 │ │月07日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耀毅於民國86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
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
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4,795 元(
含本金62,817元、利息141,978 元) 及其中62,817元
自民國105 年06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
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
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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