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018號
SLDV,105,司促,8018,201606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宜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溫宜樺  │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0918 │     │月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溫宜樺  │      │      │違約金新台幣50│
│  │40918 │     │      │      │0元整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溫宜樺民國93年3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日
  ,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
  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相對人溫宜樺自民國93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日
  止結帳共計新臺幣42,319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40,918元
  (包含分期餘額6,800元)、利息721元、違約金680元。為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電腦帳單乙份
  。三、信用卡約定條款乙份。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