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004號
SLDV,105,司促,8004,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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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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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