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聚港式燒臘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明沂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