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872號
SLDV,105,司促,7872,2016062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余三和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結算單、品號呆滯原因明細表影本, 所請求貨款、代墊款債權之義務主體均為錸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而非相對人。聲請人固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證明錸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所擔 保債權包含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務,惟最高限額抵押權並非 債務存在之證據,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 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