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872號
SLDV,105,司促,7872,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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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三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柒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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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