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851號
SLDV,105,司促,7851,201606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