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鳳英即張日旭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景即張日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日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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