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本銳即郭耀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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