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文忠即王水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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