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
七日起至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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