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508號
SLDV,105,司促,7508,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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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
  七日起至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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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