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09號
SLDV,105,司促,7409,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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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力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典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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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力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典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