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嘉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愉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肆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琳慧、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300491│榆朋、陳嘉│1月14日起 │ │六九 │
│ │元 │禾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琳慧、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491│榆朋、陳嘉│2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禾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嘉禾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
務人陳愉朋、吳琳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9萬2,531元整。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嘉禾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0萬0,49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愉朋、
吳琳慧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