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233號
SLDV,105,司促,7233,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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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梃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伍佰柒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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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