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176號
SLDV,105,司促,7176,2016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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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景賀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洪靖雅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為民國 00年0 月0 日出生,於104 年12月14日簽名擔當擔保人時為 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結婚,乃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而 債權人所提出之投資保證獲利切結書上並無債務人法定代理 人之簽章表明允許債務人為擔保人之意旨,債權人亦未能提 出債務人之擔保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據。是債權人無 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 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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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