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129號
SLDV,105,司促,7129,201606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桂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
  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