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桂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
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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