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青凱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唐清松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零叁佰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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