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28號
SLDV,104,重訴,428,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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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林莉雯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被   告 藍伯鈞 
      陳珮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吳鳳珠 
      林依穎 
      劉欣茹 
      張敬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移送
前來,本院於10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藍伯鈞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藍伯鈞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陳珮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張敬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藍伯鈞陳珮騏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張敬偉應於其等各自之FACEBOOK臉書(www.facebook.com)網頁按日留言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在網頁首頁上連續一個月之期間,且不得設為隱藏或加密。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得假執行。關於第二項部分,被告藍伯鈞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陳珮騏如以新台幣伍萬元,關於第三項部分,被告張敬偉如以新台幣壹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均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255 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 藍伯鈞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下稱藍伯鈞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藍伯鈞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Gloria Chiu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㈢藍伯鈞應給付原告100萬元整,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㈣劉欣茹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被告陳 珮騏(下稱陳珮騏)應給付原告1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張敬偉(下稱張敬偉)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㈦Gloria Chiu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本院附民卷第1、2頁);嗣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撤回對Gloria Chiu(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訴(見本院卷第154頁反面),並更正為下述聲 明:「㈠藍伯鈞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應連帶給付原告 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藍伯鈞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劉欣茹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陳珮騏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張敬偉應給付原 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被告六人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 、聯合報、中國時報全國版雙版報頭下兩單位以14號字體刊 登如附件1之道歉啟事各3日。㈦被告六人應於「雅虎奇摩」 網站、谷歌(Google)網站之首頁,以14號字體刊登如附件 1之道歉啟事各3日。㈧被告六人應於渠等FACEBOOK首頁每日 連續留言刊登如附件1之道歉啟事一個月並置於頂,不可設 為隱藏或加密」(本院卷第154頁正、反面),核原告訴之 聲明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為減縮、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並對姓名不詳之Groia Chiu撤回起訴,不妨礙被 告六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
二、本件藍伯鈞陳珮騏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藍伯鈞原為巴吉度小型流浪犬「芭比」(下稱 芭比)之領養人,因故轉委原告及其配偶李頌恩夫婦領養之 ,嗣於民國102年10月間,經藍伯鈞與原告夫妻又二度約定 由藍伯鈞領回芭比飼養,惟芭比意外於約定交付之日前死亡 ,藍伯鈞得知後心生不滿,並在未經查證下即逕認芭比係因 遭原告等人虐死,並與其他被告為下述侵害原告名譽、隱私 之行為:
㈠、藍伯鈞陳珮騏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張敬偉,分別 於下列時間在臉書(www.facebook.com之網路軟體,下稱臉 書)上為下述言論、行為:
⑴、藍伯鈞於102年10月22日某時起至同年11月18日某時止,於 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以電腦登入網際網路之臉書 個人網頁中,以留言或附加芭比屍體照片、影片之方式,發 表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留言,公開指摘原告施虐致芭比死 之不實言論。
⑵、又於102年10月24日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 號原告任職之日盛銀行南門分行前,藍伯鈞吳鳳珠、劉欣 茹、林依穎及其他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公開在不特定 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下,高舉載有「假意領養,疑似暴力 虐狗,無辜狗狗慘死」、「林莉雯臉書…,這位林小姐領養 一隻巴吉度,結果這隻狗狗死狀極慘,全身是血,當事人避 不回應,應該通報全國,禁止此人飼養動物」、「看看他最 後竟然全身是血...林小姐你最好給個合理的解釋」、「冷 血殘酷」之標語及貼有原告個人、「芭比」屍體照片看版之 方式,公開指摘上開犬隻係遭林莉雯施虐致死之不實言論, 足以損害林莉雯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⑶、藍伯鈞復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利 用上開同一方式在其臉書個人網頁,以留言發表如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對原告生命、身體、名譽之內容恐嚇之留言。⑷、陳珮騏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張敬偉,並分別於其臉 書上,留言攻擊原告名譽之言論(如下述不爭執事項㈢~㈥ ),且張敬偉更進而製作並上傳攻擊原告之不實影片(如下 述不爭執事項㈦),均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權。㈡、因之,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六人損害賠償, 求為判決如上述聲明所載。
二、藍伯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論,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與陳 述。陳珮騏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其前曾到庭並具 狀以:其確有在臉書上貼文留言如原告所主張之內容,亦有 到原告辦公室前為舉牌、聚集其他被告等人之行為,然均係



因誤會所致,並非基於故意或過失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或隱私 權,其行為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請求賠償100萬 元部分,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其他被告則分別以下列情詞為辯:
㈠、吳鳳珠以:其係因為藍伯鈞友人,同為救援流浪動物之志工 ,因錯誤訊息而誤會原告有虐待動物行為,並留言、且前往 102年10月24日聚集抗議,並非有故意或過失等語,資為抗 辯。
㈡、林依穎則以:其是為了幫忙救援流浪動物,因為藍伯鈞是其 妹之男友,才會誤信錯誤訊息而留言、前往102年10月24日 聚集抗議,並無故意過失等語,資為抗辯。
㈢、劉欣茹則以:其因在臉書上分享,才知悉本件事件,基於信 賴藍伯鈞言論才為上開留言、前往102年10月24日聚集抗議 等語,資為抗辯。
㈣、張敬偉則以:原告之起訴並非合法,蓋關於張敬偉被訴部分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非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應駁回其訴;又本件死亡之狗芭比, 係因原告領養,竟於領養後表明要轉給其妹妹領養,藍伯鈞 等人均不同意,藍伯鈞因發覺芭比死亡才疑遭虐死,並有非 自然死亡之遺體照片,況事後蘋果日報亦加以報導,張敬偉 因看到該報導與臉書,才誤信該事實,且張敬偉亦參加救援 流浪動物多年,固有製作如下述不爭執事項㈦之影片檔案, 然亦屬適當評論,並無惡意,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 辯。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藍伯鈞先於102年10月21日以其FB帳號「藍伯鈞」名義張貼 「芭比」遺體照片於其FB(見附民卷第43頁),留言「此事 已難善了了」。
㈡、藍伯鈞於102年10月22日在臉書留言「今早原救援人郭's有 再跟認養人林莉雯及其老宮Bill Lee聯絡,請他們告知孩子 的就診醫院是三峽的哪一家?對方遲遲說不出口…並反嗆郭 's說我們的行為-已對他們家人造成傷害了!」「Bill Lee &林莉雯,我在此還是再重複昨晚跟你說的那句話!你們怎 麼會覺得幾篇敘述事實的文章,就認為是種傷害了呢?那你 們加諸在我孩子身上的又算是什麼呢?昨晚,夜太深了,我 急著送芭比去懷恩冷凍,因為他的大體就快漲破了,我真的 沒時間聽你廢話,跟你們〝好好〞處理一下,怎麼會說我已 經傷害你們了呢…?已有網友自發串連,為芭比討公道的活 動!」「【星期四早上09:00,北市○○路0○0號日盛銀行 ,南門分行】~~我會到!希望你們也會準備好了!對了,



我突然想起,你們昨晚剛從日月潭度假回來,還沒真正看過 芭比走的樣子齁?我貼心的選了張〝最好看〞的PO在此…再 看看一眼你們口中曾經的〝家人〞吧?!好嗎?」(見附民 卷第43、44頁)並號召網友張貼原告姓名,至原告任職公司 抗議。
㈢、於102年10月22日:吳鳳珠在其臉書頁(Maggie Wu)上張貼 :「【為芭比討公道的活動!讓我們一起站出來】時間: 102年10月24星期四早上09:00,地點:台北市○○路0○0 號/日盛銀行,南門分行】,請準備抗議的東西:例如芭比 慘死的相片+賤人語錄...可以參加的請在下面留言」(原證 五、見附民卷第49頁)....「告訴那些媒體我們明天有的活 動」...」等語(見附民卷第50頁)。
㈣、於102年10月22日:劉欣茹在其臉書(Ju Hsin Liu)留言「 可惡至極的賤人!幫忙分享出去,幫芭比討公道」並張貼如 原證七所示包括原告個資在內之照片、指控原告領養狗隻致 死一情(見附民卷第56頁)
㈤、於102年10月23日:林依穎在其臉書(妃妃)分享上開不爭 執事項㈣所示包括原告個資在內之照片、指控等文字,並留 言號召10月24日要到日盛銀行抗議,並於10月26日留言「日 盛銀行、經理林莉雯虐死狗〝芭比〞~我詛咒你…要妳血債 血償!」(見附民卷第53~55頁)。
㈥、於102年10月23日:陳珮騏於其臉書(陳珮騏打氣團)分享 「為芭比討公道的活動!讓我們一起站出來,時間:星期四 早上09:00,地點:北市○○路0○0號日盛銀行,南門分行 」留言,並自為留言「中途藍拔是我動保好友,送養出去的 孩子個個是寶貝,竟被高知識份子如此對待致死?!」(見 附民卷第60~61頁)
㈦、於102年11月5日:張敬偉在其臉書上上傳其所製作影片名為 「芭比我們的寶貝(內有血腥畫面不喜勿入)」,內容如原 證12所示(見附民卷第75-79頁)並留言「讓更多人瞭解芭 比事件的狀況、請原飼主給我們事實的真相、而不是謊話連 篇的藉口與強辯」等語。
㈧、於102年10月24日上午9時許,藍伯鈞吳鳳珠林依穎、劉 欣茹等人,到臺北市○○路0○0號日盛銀行南門分行前抗議 ,高舉載有「假意領養、疑似暴力虐狗、無辜」「林莉雯臉 書...這位林小姐領養一隻巴吉度結果這隻狗狗死狀極慘、 應該通報全國,禁止此人飼養動物」「看看他最後竟然全身 是血...林小姐你最好給個合理解釋」「冷血殘酷」「轟動 上報虐殺案、日盛不必打官腔、辭退林女得掌聲」、「好好 處理會大紅、敷衍了事會大黑、日盛自己看著辦」之標語(



附民卷第51頁),及貼有林莉雯個人、芭比屍體照片看板( 見士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165號起訴書)(下稱102年10 月24日聚集抗議行為)。
㈨、藍伯鈞因本件事件之言論與行為,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偵字第2165號提起公訴,為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0號刑 事判決判處:散佈文字、圖畫誹謗罪,處拘役40日;恐嚇罪 處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
㈩、陳珮騏因本件事件之言論、行為,經原告提出告訴後,為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續一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 經再議後駁回確定;吳鳳珠劉欣茹張敬偉因本件事件之 言論、行為,經原告提出告訴後,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偵第274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林依穎因本件事件 之言論、行為,經原告提出告訴後,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偵字第2192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提起再議中。四、本件主要之爭點,應為:㈠被告等六人之上開行為是否侵害 原告名譽權、隱私權?應否負損害賠償之責任?㈡若被告等 六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之範圍、方法為何?茲分別 說明如下。
五、被告六人之上開行為,包括言論與至現場抗議之行為,業均 已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 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藍伯鈞在臉書上公開主張如附表 一、二所示言論,並在臉書上發起前往原告辦公處所之示威 活動,確已將不實之原告涉嫌虐死芭比之資訊散布且指控, 而被告陳珮騏等五人,亦在未經具體查證該訊息是否為真實 之前提下,竟為附和且留言表明非難原告之意,且加強他人 對於原告有虐狗嫌疑之印象,且竟又將原告之姓名、照片、 工作地點等個人資料,未經許可且無正當理由,公開於網路 上,嗣後竟又發起於102年10月24日上班時間至原告工作處 所進行舉牌、聚集示威等行為,其等之行為,確已侵害原告 之名譽權、隱私權,至為明確。被告陳珮騏等人雖辯稱,係 本於救援流浪動物,且因相信藍伯鈞長期救援之努力而相信 所言屬實云云,然被告陳珮騏等人於目睹藍伯鈞臉書上之留



言訊息,固然得以推測藍伯鈞發覺有疑似虐狗之指述事實可 能性,然其等於留言非難或讚許藍伯鈞行為之前,對於藍伯 鈞已經指涉具體之原告涉嫌,自應在可能查證範圍內,為相 當之查證與確認,以免誤傷及原告之名譽與隱私權,然其等 均不為任何查證,逕自憑個自片面之情感表達,上網撻伐誤 為指摘原告所未曾發生之行為事實,更發起聚集眾人在原告 工作處所,且舉牌公告其隱私等行為,確已造成原告名譽權 、隱私權,受到相當之損害,應堪認定,其等雖辯稱無故意 ,且因善意相信藍伯鈞之指述云云,惟原告並非公眾人物, 其領養芭比後及芭比之死亡原因,均非公眾值得討論或具有 公益性質之議題,被告等人如欲加以傳述、評論,均應進行 相當之查證,然被告等人均僅憑個人之臆測與主觀之偏執推 論,即草率論斷原告涉嫌虐狗致死,被告等人所辯係公正評 論云云,並非可採,其等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㈡、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藍伯鈞因上開在臉 書上之留言,發起聚集在原告上班處所之行為,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易字第80號判處犯誹謗罪有罪確定,業如前述兩造 不爭執事項㈨所示,而除藍伯鈞以外,陳珮騏吳鳳珠、林 依穎、劉欣茹更前往參與藍伯鈞所發起之102年10月24日之 聚集抗議行為,張敬偉更製作上開不爭執事項㈦所示影片, 指述原告涉及虐狗之行為,其等對於藍伯鈞之犯罪行為,均 屬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自得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起訴 請求其等之賠償責任,不因陳珮騏吳鳳珠林依穎、劉欣 茹、張敬偉關於其等涉及誹謗罪等犯嫌,已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見上述兩造不爭執事項㈩所載)而受影響,是被告 等辯稱本件陳珮騏等人之賠償責任,不應於本件附帶民事賠 償訴訟程序中提起一情,亦非可採。
六、關於損害賠償之範圍:
㈠、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 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 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223號判例意旨 參照)。承前所述,藍伯鈞發表如附表一、二之不實言論及 不當評論,已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權甚明;又藍伯鈞、陳 珮騏、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共同於102年10月24日在原 告工作處所前聚集抗議之行為,亦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隱私權,張敬偉製作系爭影片誣指原告涉及虐狗,亦屬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權,爰考量兩造之經濟、教育程度、 身分、地位、家庭狀況等情,本院認以藍伯鈞應賠償原告10 萬元(就附表一、二之臉書留言行為),藍伯鈞陳珮騏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應連帶賠償原告5萬元,張敬偉應 賠償原告1萬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詳主文所示 日期)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逾前開金額之請求即屬無據。
㈡、次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 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 之情形予以決定。又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 害,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足見登報道歉係回復名譽之 適當方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參照); 準此,原告請求被告將附件一聲明登載在自由時報、中國時 報、蘋果日報、聯合報部分,以及在雅虎、谷歌搜尋引擎網 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本院考量原告本身並非公眾人物 ,而大眾傳播媒體對此一事件,亦非有密切之關注,縱因前 開不實言論業造成原告社會評價之減損,然如要求被告等人 耗費鉅資登載道歉啟事在上開著名報紙以及搜尋引擎首頁上 ,其花費巨大且亦屬過苛,至於原告請求被告各人在其等之 臉書首頁連續登載附件一之道歉啟事30日,應足以回復其名 譽,且通常閱覽上開臉書者亦屬因之受前開不實指述導致對 原告社會評價予以貶損者,而該回復名譽方式應屬較為適當 ,且符合其侵害、回復之比例性,故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 件一之道歉啟事刊登於各被告之臉書首頁連續30日,且不得 設為隱藏或加密,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㈢、原告勝訴部分關於主文第一、二、三項部分,均為命給付50 萬元以下之請求,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受敗訴判 決部分,以及關於在臉書首頁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意思表 示之請求,性質上不適於得宣告假執行,均應予以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 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 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65號卷內關於藍伯鈞在臉書上之留言訊息所在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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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內容 │備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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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10.22 │不要再勸我了!這是我的芭比??? │ │
│ │ │此事已難善了了…(附上芭比掩埋數日後│偵卷 │
│ │ │挖出之屍體照片) │P.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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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10.22 │(節錄)今早原救援人郭's,有再跟認養│偵卷 │
│ │ │人林莉雯及其老宮(按應指「老公」) │P.216 │
│ │ │Bill Lee連絡,請他們告知孩子的就診醫│ │
│ │ │院是三峽的哪一家?對方遲遲說不出口…│ │
│ │ │並反嗆郭's,說我們的行為一已對他們家│ │
│ │ │人造成傷害了!!Bill Lee& 林莉雯,我│ │
│ │ │在此還是再重覆昨晚跟你說的那句話!你│ │
│ │ │們怎麼會覺得幾篇敘述事實的文章,就認│ │
│ │ │為是種傷害了呢?那你們加諸在我孩子身│ │
│ │ │上的又算是什麼呢?昨晚,夜太深了,我│ │
│ │ │急著送芭比去懷恩冷凍,因為她的大體就│ │
│ │ │快漲破了,我真的沒時間聽你廢話,跟你│ │
│ │ │們”好好”處理一下,怎麼會說我已經傷│ │
│ │ │害你們了呢…?已有網友自發串連,為芭│ │
│ │ │比討公道的活動!【星期四早上09:00 ,│ │
│ │ │北市○○路0 ○0 號日盛銀行,南門分行│ │
│ │ │】~~ 我 會到!希望你們也會準備好了!│ │
│ │ │(附上「芭比」屍體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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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11.10 │(節錄)從10/19 芭比寶貝慘死至今,每│偵卷 │
│ │ │一天的等待對我們來說都是一種煎熬,是│P.221 │




│ │ │一種折磨…我不怕等待,卻怕公理已不在│、222 │
│ │ │!再漫長無止盡的等待,也決不能讓我會│ │
│ │ │絲毫淡忘我對芭比的愛…等待,再等待…│ │
│ │ │只會一天天蓄積我爆發的能量,到那一天│ │
│ │ │,我會十倍,百倍奉還你們這一家子對芭│ │
│ │ │比的傷害!!(並轉發張敬偉所製作寫有│ │
│ │ │「沒想到卻是噩夢的開始」、「芭比慘死│ │
│ │ │死因為何」、「冷血殘酷、如何做娘」、│ │
│ │ │「生命無價、虐死無理」之影片) │ │
├──┼─────┼──────────────────┼───┤
│4 │102.11.18 │(節錄)第二波為芭比討公道的集結指令│偵卷 │
│ │ │,即將下達…重兵分三路進行!1)內湖認│P.223 │
│ │ │養人Bill Lee& 林莉雯住家,集結軍一律│ │
│ │ │穿黑衣,頭綁紅色頭巾,帶口罩不說話,│ │
│ │ │手那(按應為「拿」)芭比慘死四圖海報│ │
│ │ │!我們不靜坐,我們只是排成兩排不斷地│ │
│ │ │在其住家附近散步…2)三峽的案發地點,│ │
│ │ │林莉雯老父的家(屆時會請道士法師,於│ │
│ │ │案發處孩子斷氣的所在,設壇作法,時間│ │
│ │ │預估12:00~20:00)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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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10.30 │是的!我就是傳說中的…兇狠人!那個誰│偵卷 │
│ │ │誰誰…芭比的事,還沒完…天不收妳,我│P.218 │
│ │ │收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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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11.10 │(節錄)從10/19 芭比寶貝慘死至今,每│偵卷 │
│ │ │一天的等待對我們來說都是一種煎熬,是│P221、│
│ │ │一種折磨…我不怕等待,卻怕公理已不在│ 222 │
│ │ │!再漫長無止盡的等待,也決不能讓我會│ │
│ │ │絲毫淡忘我對芭比的愛…等待,再等待…│ │
│ │ │只會一天天蓄積我爆發的能量,到那一天│ │
│ │ │,我會十倍,百倍奉還你們這一家子對芭│ │
│ │ │比的傷害!!(並轉發張敬偉所製作寫有│ │
│ │ │「沒想到卻是噩夢的開始」、「芭比慘死│ │
│ │ │死因為何」、「冷血殘酷、如何做娘」、│ │
│ │ │「生命無價、虐死無理」之影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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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11.21 │(節錄)如果,司法已死呢?那麼,就私│偵卷 │
│ │ │法制裁…(附上芭比之屍體照片) │P.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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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11.27 │(節錄)也不再期待台大動物醫院這份什│偵卷 │
│ │ │麼鬼報告了!我要用我自己的方法為芭比│P.225 │
│ │ │討回一個公道了!選定12/08 這一天,到│ │
│ │ │內湖林家去招魂,我會舉著這死狀苦狀萬│ │
│ │ │分的芭比遺像,像幽魂一樣繞著內湖林家│ │
│ │ │血宅…芭比死前受到什麼待遇,我保證妳│ │
│ │ │們這家人就會受到相同的待遇!!而且,│ │
│ │ │這僅只會是我的第一步…我會十倍百倍千│ │
│ │ │倍,以彼之道還諸彼身!!(附上芭比之│ │
│ │ │屍體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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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12.18 │解剖報告是出來了,但又如何呢?全世界│偵卷 │
│ │ │誰能來告訴我的寶貝芭比”真正”的死因│P.228 │
│ │ │??台大短短的93個字…妮們別想仗著雞│、228 │
│ │ │巴毛,來當令箭,而我的箭更不是妮們擋│之1 │
│ │ │得了的!希望妮們沒那麼健忘…因,我曾│ │
│ │ │說過,不管後果…是兩敗俱傷,或是玉石│ │
│ │ │同焚…總之,妮們倆個再帶上三峽的那個│ │
│ │ │林岱潔,是妮們的放養而致使芭比吃到除│ │
│ │ │草劑…記住!好好給我記住!我藍某才會│ │
│ │ │是妮們這一家子,今生都擺脫不掉最大惡│ │
│ │ │夢!!!左上圖:(芭比認養人)林莉雯│ │
│ │ │及其老公李恩碩(按指李頌恩)(Bill │ │
│ │ │Lee )聽好!妮們這兩位!我的反擊就要│ │
│ │ │開始了!放心,我不會觸法,但我鐵要妮│ │
│ │ │們身敗名裂!妮內湖家,三峽家,妮的銀│ │
│ │ │行,我都會再去的(帶著芭比的骨灰去)│ │
│ │ │!!妮也準備好了?(並附林莉雯及李頌│ │
│ │ │恩合照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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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道歉啟事

道歉人於102年10月至12月間,未經合理查證,不實散布日盛銀



行南門分行經理林莉雯虐狗致死,嚴重損害林莉雯小姐之名譽及形象,並造成林莉雯小姐極大之困擾及精神損害。道歉人僅在此鄭重公開道歉,懇請林莉雯小姐原諒,道歉人並保證今後不再為任何影響林莉雯小姐名譽之類似行為。

道歉人:藍伯鈞陳珮騏吳鳳珠林依穎劉欣茹張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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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