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1號
SLDV,104,重訴,31,2016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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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陳泳良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正華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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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