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陳泳良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正華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