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 告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被 告 黃恆俊 莊寶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被 告 蘇佳斌即蘇嘉斌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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