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28號
SLDV,104,重訴,228,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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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被   告 黃恆俊 
      莊寶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蘇佳斌即蘇嘉斌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律師
      李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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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