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06號
SLDV,104,訴,1506,2016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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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瑩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0,5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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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