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顏韋峰
顏宏進
林秀蓁
楊念慈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被 告 楊黃秀梅
陳宜惠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105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黃秀梅、陳宜惠應連帶給付原告顏韋峰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宜惠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00 號00樓衛浴設備整體防水工程重新修繕至不再漏水之狀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被告陳宜惠另再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其中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如被告楊黃秀梅、陳宜惠為原告顏韋峰以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零伍元供擔保,得免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如被告陳宜惠為原告顏韋峰以新台幣拾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得免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楊黃秀梅應修復原告顏韋 峰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即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000 號0 樓(下稱系爭0 樓房屋)建築物 漏水管路。㈡被告楊黃秀梅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楊黃秀梅所 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號00樓(下稱系爭00樓 房屋)內,進行系爭0 樓房屋之建築物漏水管路修繕工程。 ㈢被告楊黃秀梅應各給付原告顏韋峰新台幣(下同)30萬元
及原告顏宏進、林秀蓁、楊念慈各20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㈣被告蘭開廈管理委員會應修復系爭0 樓房屋建築物漏 水管路及室內裝潢。㈤被告楊黃秀梅應容忍原告及被告蘭開 廈管理委員會派人進入系爭00樓房屋內,進行系爭0 樓房屋 建築物漏水管路修繕工程。㈥被告蘭開廈管理委員會應各給 付原告顏韋峰30萬元及原告顏宏進、林秀蓁、楊念慈各20萬 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前一、三、四、六項請求,被告 間如有一人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請求範圍內即免為給付義務 。
㈧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嗣經原告於訴訟中撤回對蘭開廈管理委員會部分之訴,減縮 聲明並追加陳宜惠為被告,最終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楊 黃秀梅、陳宜惠應連帶給付原告顏韋峰893,600元,及自民 事準備三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楊黃秀梅、陳宜惠應連帶依臺北市土木 技師公會民國104 年10月21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 號鑑 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第五頁所載之建議,將系爭00 樓房屋衛浴設備整體防水工程重新修繕至不再漏水之狀態。 ㈢被告陳宜惠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陳宜惠所有系爭00樓房屋 內,依系爭鑑定報告第五頁所載之建議,進行衛浴設備整 體防水工程之修繕。被告楊黃秀梅、陳宜惠並應連帶給付 原告115,000 元,及自原告修復系爭00樓房屋衛浴設備整 體防水工程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㈣第二、三項請求,被告楊黃秀梅、陳宜惠如依第 二項之請求履行完畢,第三項之請求被告楊黃秀梅、陳宜 惠即免為給付義務。㈤被告楊黃秀梅、陳宜惠應連帶給付 原告顏韋峰8 萬元及原告顏宏進、林秀蓁、楊念慈各5 萬 元,及楊黃秀梅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陳宜惠自民 事準備三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8-9 、37-39 、 124-125 、171-172 頁)。
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所為之變更、減縮、追加,均應予 准許。被告雖抗辯關於追加陳宜惠為被告部分,其請求權基 礎事實並非同一,亦非擴張應受判決事實之聲明(本院卷第 150 頁背面),惟本院認為原告之請求始終均係基於系爭0 樓房屋漏水之基礎事實而生,陳宜惠、楊黃秀梅既為系爭0 樓房屋之前後所有權人,准原告追加,有助於紛爭一次解決
,避免前後裁判矛盾,有利於原告以訴訟實現實體法權利, 亦無礙於兩位被告之訴訟防禦,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顏韋峰所有系爭0 樓房屋之主臥室及二間浴室天花板, 自民國98年起,因長期持續漏水,不斷發生油漆脫落、滲水 之情形,其他如彈簧床底部、衣櫥、書桌等木質家具及木質 裝潢地板、隔間部分均因滲水造成腐朽,傢俱甚至因潮濕環 境產生白蟻築巢,已達無法使用而嚴重影響居住品質。經臺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系爭0 樓房屋漏水原因係系爭 00樓房屋之衛浴防水不良所致,而被告楊黃秀梅於訴訟繫屬 中將系爭00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另一被告陳宜惠,陳宜 惠於收受原告追加其為被告之訴狀後,明知系爭0 樓房屋有 漏水事實,仍置若罔聞,依舊未能克盡修繕管理及維護義務 ,仍坐令原告受有漏水損害之事實,陳宜惠之不作為與原告 所受損害亦有相當因果關係,陳宜惠自應與楊黃秀梅同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系爭0 樓房屋經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評估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863,600 元(衛浴部分, 66,600元;主臥室部分,797,000 元,兩者合計863,600 元 ),加計裝潢家具之白蟻防治費用30,000元,合計893,600 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1 條第1 項、第185 條 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0樓房屋之修復費用 893,600 元;並另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767 條第1 項 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00樓房屋漏水部分修復至無漏水 狀態。
㈡兩造分別為系爭0 樓房屋、系爭00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而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系爭00樓房屋經臺北市土木技師 公會鑑定結果,係因被告所有系爭00樓房屋之主臥室衛浴與 衛浴防水不良所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第12條規定,被告陳宜惠應容忍原告進入系爭00樓房屋 內,進行衛浴設備整體防水工程之修繕,並與楊黃秀梅共同 負擔修繕費用。
㈢原告顏宏進、林秀蓁、楊念慈分別為顏韋峰之父母及配偶, 均與原告顏韋峰實際居住於系爭0 樓房屋內。因被告疏於維 護修繕系爭00樓房屋,導致系爭0 樓房屋長年漏水,且被告 多次拒絕修繕,致使原告等人終日飽受漏水之苦,持續漏水 之時間尚非短暫,嚴重影響生活品質,心理上亦因環境潮溼 受有健康上之壓力疑慮,已超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 程度。為此,爰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原告因此所受之精神損害。
㈣據上聲明如前開程序事項下最終變更訴之聲明所示。二、被告則以下列各點置辯:
㈠被告陳宜惠於103 年12月31日因買賣登記而為系爭00樓房屋 之所有權人,然系爭0 樓房屋因漏水所受之損害,於陳宜惠 成為系爭00樓房屋所有權人前即已發生,故陳宜惠與系爭0 樓房屋因漏水所受之損害無涉,亦無任何過失,原告追加請 求陳宜惠與被告楊黃秀梅負連帶賠償責任,並無理由。再者 ,系爭鑑定報告固認定系爭0 樓房屋漏水之主要原因,係因 系爭00樓房屋之衛浴防水不良所致,然系爭0 樓房屋白蟻之 生成與系爭00樓房屋之衛浴防水不良並無任何關連,而係因 系爭0 樓房屋主臥室內之浴室地板滲水及沐浴後帶水,導致 木地板潮濕而生白蟻,隨之啃食屋內與浴室門口相連處木地 板下方之木架而後向外擴散,且系爭鑑定報告就白蟻生成及 繁殖並無研判,因此系爭0 樓房屋主臥室之白蟻損害與浴室 內樓頂板滲漏水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況系爭鑑定報告並未詳 實於現場測量施工範圍面積,使用材料未見說明其材質、品 牌及單價,亦未提出折舊計算時點、認定折舊之年限及判斷 依據,故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之修復費用顯然疏漏,而有違誤 。原告據此依系爭鑑定報告之評估,請求系爭0 樓房屋主臥 室之修繕費用及白蟻防治費用,並不足採。
㈡依系爭大樓之污排水系統昇位圖可知,系爭00樓房屋之汙排 水管線設置於系爭0 樓房屋之樓頂板下方即系爭0 樓房屋內 ,因此系爭00樓房屋管線是否漏水,以及後續進行衛浴設備 整體防水工程之修繕,被告均無須容忍原告進入系爭00樓房 屋內。且系爭00樓房屋之浴室樓地板防水及排水管線因建造 至今,已使用20餘年,被告從未拆除裝潢改變結構,兼以臺 灣地處地震帶,管線及樓地板防水層因左右上下搖晃拉扯, 應屬自然耗損致發生滲漏水之情事,顯非可歸責於被告所致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系爭00樓房屋樓地板及 其內管線之修繕費用,即應由系爭0 樓房屋及系爭00樓房屋 之區分所有權人即兩造共同負擔。再者,因系爭00樓房屋之 汙排水管線設置於系爭0 樓房屋之樓頂板下方,原告如發現 排水管線漏水,即應自行進行檢修,故原告發現滲漏水而不 修繕,任令該滲漏水造成其浴室天花板之損害發生或擴大, 原告亦與有過失,而有民法第217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㈢系爭0 樓房屋之浴室雖因系爭00樓房屋之樓地板防水不佳, 造成漏水損害,然系爭0 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僅有小部分水漬 痕跡,非屬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隱私受侵害。且原告主張系爭0 樓房屋浴室樓頂板滲 水,造成浴室內天花板有水漬痕跡,於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前往現場鑑定時,系爭0 樓房屋之浴室天花板水漬痕跡陳舊 乾燥,顯然許久未曾滲水,鑑定時係將系爭00樓房屋浴室內 全部水龍頭打開到最大持續二小時,使系爭00樓房屋浴室內 呈現二小時積水狀況,始測出系爭00樓房屋浴室樓地板防水 不佳之情事,可見系爭0 樓房屋之浴室滲漏水情節輕微。又 系爭大樓位處北投區,地理環境較為潮濕,且系爭00樓房屋 浴室樓地板漏水與系爭0 樓房屋之主臥室木質地板、木質書 桌、木板隔間產生白蟻腐朽無關,原告迄今亦無法證明主臥 室之白蟻損害與浴室內樓頂板滲漏水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僅 空言主張被告須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連帶賠償原告 精神上之損害,並無理由。
㈣據上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起訴主張系爭0 樓房屋為顏韋峰所有,有建物所有權狀 可證(士調卷第12頁),其長期持續漏水,應係00樓房屋之 水管管線漏水所致(士調卷第5 頁背面),被告表示否認( 本院卷第24頁背面),原告乃聲請鑑定(本院卷第95頁背面 )。本院以其聲請為正當,准其所請(本院卷第97頁)。經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指派陳弘明、林傑技師先後三次會同兩 造前往現場會勘(104 年9 月15日、9 月19日、10月3 日) ,其鑑定結果判定:系爭0 樓衛浴1 與衛浴2 漏水主要是系 爭00樓之主臥室衛浴1 與衛浴2 防水不良所致(按:系爭0 、00樓均有2 處衛浴,故分別予以編號為衛浴1 、衛浴2 ) ,至於系爭0 樓白蟻開始生成處及繁殖路徑因非其專業領域 ,應另由該領域專業人員進行研判,此有台北市土木技師公 會104 年10月21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報告可憑 (下稱鑑定報告)。另鑑定報告中關於修復費用部分,台北 市土木技師公會並於105 年1 月29日以北土技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檢送其修正意見(本院卷第160-163 頁) 。以下即根據此鑑定結果及其修正意見,分別說明本院對於 原告各項請求准否之判斷及理由。
㈡關於系爭0 樓房屋衛浴間修復費用部分:
⒈原告根據鑑定報告之修正意見,請求系爭0 樓房屋修復費用 863,600 元(本院卷第171 頁背面)。其中關於系爭0 樓房 屋之衛浴修復費用分別為38,200元(衛浴一)及28,400元( 衛浴二),兩者合計66,600元(本院卷第162 頁)。 ⒉被告抗辯:系爭00樓房屋之排水管線設置在系爭0 樓房屋樓 頂板下方,又系爭00樓房屋浴室樓地板防水及排水管線因使 用20餘年,兼以台灣地處地震帶,地板防水層因左右上下搖
晃拉扯管線及系爭00樓房屋之樓地板防水層因自然耗損致發 生滲漏水情事,然此自然耗損應非可歸責於00樓所有權人, 是其修繕費用,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由樓地 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本院卷第151 頁)。 ⒊惟查,上開鑑定結果已經明白指出:「鑑定標的物0樓衛浴1 與衛浴2 漏水主要是00樓之主臥室衛浴1 與衛浴2 防水不良 所致,00樓應重新施作衛浴1 與衛浴2 之整體防水」(外放 鑑定報告第5 頁)等情,明確可以認定系爭0 樓房屋衛浴間 之漏水,係因屬於系爭00樓房屋專有部分衛浴間之整體防水 不良所致,被告所辯係因樓地板防水層及樓地板內之管線滲 漏水,純屬其片面之猜測推論,並未加舉證證明,自非可採 。
⒋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本為各該區分所有權人之責, 並應負擔其費用,此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所明 定。是區分所有權人疏於修繕、管理、維護其專有部分,致 生損害於他人權利者,即可認有過失侵權行為,而應依民法 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⒌系爭00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原為楊黃秀梅,後於103 年11月27 日移轉於陳宜惠,此分別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00樓房屋第二 類謄本可憑(士調卷第13頁、本院卷第42頁),被告亦無爭 執,自可認定為事實。而前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前往會勘 鑑定之時間,係在103 年11月27日之後,是系爭00樓房屋衛 浴防水不良以致系爭0 樓衛浴間漏水,並造成有修復必要之 情事,應係橫跨103 年11月27日前後累積而產生,被告楊黃 秀梅、陳宜惠即應屬共同過失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5 條 第1 項對於系爭0 樓房屋所有權人顏韋峰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
⒍被告雖抗辯:系爭0 樓浴室天花板之水漬於起訴時即已發生 ,請求陳宜惠連帶負賠償責任,並無理由(本院卷第152 頁 ),但前開鑑定會勘時間為104 年9 、10月間,此時經鑑定 系爭0 樓浴室天花板仍有漏水現象(鑑定人員於0 樓衛浴樓 頂板下方所設置之吸收水氣試體均多有乳化、化水現象,見 鑑定報告第11.7-2頁),顯見在陳宜惠為系爭00樓房屋所有 權人期間,仍繼續有疏於維護其衛浴間防水,致造成系爭0 樓衛浴漏水受損,其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無誤。
⒎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 人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 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顏韋峰自得 據此規定請求被告連帶支付將系爭0 樓房屋衛浴回復原狀之
必要費用。而此必要之修復費用,經前開鑑定評估結果,分 別為38,200元(衛浴一)及28,400元(衛浴二),兩者合計 66,600元(本院卷第162 頁)。惟此修復費用,包含有多項 排水管檢修之項目,應認已超出必要費用範圍(系爭0 樓衛 浴漏水原因經鑑定為系爭00樓衛浴防水不良,而與系爭0 樓 之排水管無關,是此部分修復費用,應係施作衛浴天花板時 之例行檢測,一般重新施作均有此費用,但本件既屬回復原 狀之費用,難認為必要),經被告加以抗辯質疑(本院卷第 185 頁背面、第196 頁背面),自應予剔除。另前開鑑定評 估結果中所列修復費用並有「其他」乙項(本院卷第162 頁 ),因未表明其詳細內容,亦無從認定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費 用,亦應併予剔除。從而,經剔除後而剩餘部分之費用包括 :既有天花板拆除、運棄、施作、天花板嵌燈及抽風等設備 更換,合計為42,305元(衛浴一部分為2,700+10,240+7,600 +3, 100=23,640;衛浴二部分為2,325+7,440+5,800+3,100= 18,665,二部分共42,305元,參見本院卷第162 頁),即為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顏韋峰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原告雖另 提出「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本院卷 第219-251 頁),以支持鑑定結果之全額修復費用66,600元 ,惟由該手冊內容,仍無從說明瞭解何以系爭00樓衛浴防水 不良所造成之損害,卻須檢測0 樓衛浴之排水管以為修復? 又「其他」項目之必要性,亦無從由該手冊加以判別瞭解, 是無從依鑑定結果全額判准,併此敘明。
⒏被告雖仍抗辯質疑:天花板因漏水造成水漬痕跡,只要重新 上油漆即可,嵌燈及抽風等設備何需更換,且所有更換物品 之更換必要為何?另並提出:為何衛浴一、二之天花板拆除 費用不同?新品材質為何,是否與舊品相同?其新品單價依 據為何?新品何以完全未扣除折舊費用,反而在舊品拆除時 有折舊費用?其折舊之認定,何以未依財政部頒布之「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加以計算?等多項攻擊(本院卷第186 頁 及其背面)。就此本院認為:
⑴關於修復系爭0 樓衛浴間之費用,經剔除管線檢修、未詳列 明細之「其他」後,已趨合理,並可認均係必要。天花板因 漏水所造成之損害不僅是外觀水漬而已,其板材本身亦必因 滲水而受損,僅是重新上漆,並不能認已回復原狀。 ⑵所有更換物品之更換必要性、新品費用、材質等問題,事屬 室內裝修領域專業,以提出鑑定評估意見之台北市土木技師 公會而言,可認具有相關領域專業能力,關於上開准列之費 用,其鑑定意見,已可認有優勢證明之程度,被告僅僅提出 問題質疑,而未提出相反鑑定意見或其他反證,不足以動搖
其可信度。
⑶再關於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乙事,雖為最高法院於77年5 月17日之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明確闡釋,但此決議對於 不同物品應如何計算折舊,是否均應適用相同折舊標準?並 未明確說明,是在個案適用上,仍有加以續造發展之空間。 一般司法實務雖多採取被告所提財政部頒布之「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加以計算,但財政部所頒標準基於稅捐之目的, 與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回復原狀並不相同,在現今一般國 民生活上,由於大量工業製造以降低物品價格之產業模式已 為常態,總價非鉅之用品,要求一律尋覓功能完好之舊品以 資更換之可能性幾乎微乎其微,在此情況下,仍以稅捐目的 之折舊標準,刪減修復費用,其結果無非是被害人所得賠償 費用根本不可能達到回復原狀之目的。在此情況下,在法律 上自應容許不予折舊,或另以其他較為衡平之方式折舊。此 為本院(本股)多次於實際個案中表達之法律見解(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551號、103年度訴字第1488號、101年訴字 第555號判決參照)。
⑷本件准列之系爭0 樓衛浴間修復費用為42,305元,其金額核 屬小額訴訟程序所列標準以內,數額非鉅,更換之天花板材 、燈具、抽風設備等,亦難認可輕易取得功能完好之相當舊 品更換,縱使如此,鑑定評估意見仍在部分品項估列有其折 舊扣除費用,其估列方法,雖與財政部所頒標準不同,但基 於上開說明,可予尊重,並均可採認。被告上列多項攻擊, 均無理由。
⒐被告雖另聲請本院勘驗現場、通知鑑定機關指定人員到庭說 明鑑定意見(本院卷第216-217頁),惟查: ⑴關於聲請勘驗部分,係用以證明系爭0 樓衛浴間天花板及設 備並無全部拆除更換、管線檢修之必要,此部分關於其必要 性,本判決已詳敘其取捨之結果及理由如前,其中管線檢修 費用已剔除,其餘准許部分均有鑑定意見可據,其事涉室內 裝修之專業,無從認為本院到場勘驗,即可推翻其鑑定意見 ,是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
⑵關於通知鑑定單位指定人員到庭說明部分,係因被告對於鑑 定報告內容多所質疑及攻擊,本可肯定其調查必要性。但鑑 定報告早於104年10月22日即已檢送到院(本院卷第113頁) ,被告亦已於同年11月19日由訴訟代理人前來閱卷(本院卷 第121頁),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所規定之攻防方法適時 提出原則,被告應即在對鑑定報告表示意見時,即行提出聲 請。
⑶然被告在閱覽鑑定報告後,多次具狀對鑑定報告提出攻防意
見(見本院卷第137-142 、150-153 、184-189 頁),卻遲 未提出通知到庭說明之聲請,及至本院已指定105 年5 月9 日為審理期日,並同時發函兩造,函內敘明:書狀先行程序 已近完備,如仍有事實爭執或證據聲明,請於文到10日具狀 陳明,並請勿於言詞辯論期日臨時提出,以免失權效果(本 院卷第209 頁),該文於105 年4 月20日送達被告,被告始 於105 年5 月2 日晚間10時以電子郵件,提出鑑定單位派員 到庭說明之聲請(恰為上開函文指定期間之末日:原本於 105 年4 月30日期滿,但該日及翌日均為休息日,故順延至 105 年5 月2 日為末日)。此經原告提出失權責問(本院卷 第256 頁),被告亦未說明先前有何不能適時提出聲請之正 當理由,僅謂:先前有表示應再函詢,且原告自己也認為有 通知鑑定單位派員到庭說明之必要等語(本院卷第256 頁) 。
⑷但「應再函詢」之聲請,與通知鑑定單位派員到庭說明之聲 請並不相同,無從認為被告有先表明「應再函詢」,即可遲 滯其他攻防方法之提起與聲請。又被告此項聲請,並非無調 查必要,而是未經適時提出,故原告認有調查必要,並無礙 於其提出之失權責問。又本院最後指定10日之補充攻防時間 ,係用以促進訴訟,亦非謂所有攻防方法均可在此10日內始 行提出。更何況,於期間末日之晚間提出,亦應認其實質上 以逾上開指定提出補充攻防方法之期間。
⑸由被告對於鑑定報告所提出之詳細攻擊內容觀之(見本院卷 第195-200頁),被告並非不知可藉由通知鑑定單位派員到 庭說明以釐清其所提之種種質疑,被告遲未提出聲請,或有 其訴訟策略之考量(可認意圖延滯訴訟),或因單純重大過 失,雖其實際原因不得而知,但無論如何無從作為延滯提出 攻防之正當事由,其至少應認已符合因重大過失逾時始提出 攻防方法,而有礙訴訟之終結(如准許其調查,勢必應延展 辯論期日),本院已當庭駁回其聲請(本院卷第256 頁), 並詳敘理由如上。
⒑據上,被告楊黃秀梅、陳宜惠應連帶賠償原告顏韋峰修復系 爭0樓房屋衛浴間之必要費用42,305元
㈢關於系爭0樓房屋主臥室修復費用及白蟻防治費用部分: ⒈鑑定報告之修正意見所開列系爭0樓房屋之修復費用為863, 600 元,已如前述,其中關於系爭房屋之主臥房部分之修繕 費用為797,000 元(本院卷第162 頁)。原告顏韋峰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白蟻防治費用30,000元,並提出其合約書為憑( 本院卷第131 頁)。
⒉根據鑑定報告之結論僅指出:「鑑定標的物0 樓衛浴1 與衛
浴2 漏水主要是00樓之主臥室衛浴1 與衛浴2 防水不良所致 」,並未指出系爭0 樓主臥室亦有漏水情形。雖然鑑定報告 在鑑定經過乙節亦敘及:「會勘鑑定標的物0 樓時,鑑定技 師發現. . . 主臥室地板、書桌、化妝台、牆面及儲藏室均 受蟻害影響」(鑑定報告第3 頁),並檢附鑑定報告中編號 24-30 之照片為憑。但究竟此主臥室所受蟻害,與系爭0 樓 房屋衛浴間漏水是否存有因果關係,鑑定報告僅謂:「屋內 漏水造成之潮濕環境易滋生白蟻,鑑定標的物00樓確實有漏 水至0 樓,至於鑑定標的物0 樓白蟻開始生成處及繁殖路徑 並非本技師公會之專業領域,白蟻之生成處及繁殖路徑應由 該專業領域之專業人員進行研判」,顯然對於主臥室滋生白 蟻之實際原因,並未加以研判。而系爭0 樓房屋漏水,固然 會造成漏水處之環境潮濕,但其影響範圍多大?是否已擴及 主臥室?倘是,其擴及影響之程度為何?其可辨識之跡證何 在?又與白蟻生成繁殖之原因關連為何?如無漏水情形,是 否白蟻即無生成可能?凡此,均影響其間因果關係之認定, 然鑑定報告中對此均未置一語,並謂「白蟻開始生成處及繁 殖路徑非本會技師公會之專業領域」,自難憑以認定系爭0 樓漏水與主臥房遭白蟻損害間存有因果關係。
⒊原告雖又主張:系爭00樓房屋衛浴間之整體防水設施不良, 致其用水及水氣往低處經大範圍之地面、牆面、管線等處滲 透至系爭0 樓房屋之大範圍天花板、牆面、管線等處,而此 等天花板、牆面、管線又與主臥室、儲藏室等處之木質家具 、地板相連結,經年累月下來,系爭0 樓房屋主臥室、儲藏 室、地板等處之木質家具,自然會呈現潮濕無法將水氣排除 之情狀,則白蟻往木質家具處孳生並啃食破壞木質家具及木 質地板,自屬正常而無違常情等情(本院卷第173 頁)。其 此段論述,將系爭00樓房屋衛浴間之整體防水不良,與最後 系爭0 樓房屋主臥室、儲藏室遭蟻害之結果,做了完整之因 果連結,但其中所指系爭00樓房屋之用水及水氣經「大範圍 之地面、牆面、管線等處」往0 樓房屋相同處滲漏,純屬其 自行推測之情節,未見有任何實質舉證。其接下來論述「經 年累月下來」、「自然會呈現潮濕無法將水氣排除之情狀」 、「白蟻往木質家具處孳生」等情節,亦均屬未經證明之推 論。
⒋觀諸鑑定報告所列於系爭0 樓房屋放置易吸收水氣之試體位 置(鑑定報告第11-7-1頁)及鑑定報告之說明(鑑定報告第 4 頁)可知,鑑定時所有之試體均係放置於系爭0 樓房屋之 衛浴間,系爭0 樓房屋主臥室、儲藏室並未有試體置放,是 以鑑定結果,各該試體有乳化或化水現象(鑑定報告第11.7
-2頁),僅能推論系爭0 樓之衛浴間有遭滲水之情形,但如 何進一步推論系爭0 樓房屋主臥室、儲藏室也是如此?以鑑 定報告中所指作為對照組編號1 ~3 號之試體而言,其亦位 於靠近系爭0 樓主臥室處(主臥室之右側為衛浴1 ,近左側 處即為試體編號1 ~3 ),即未見有何試體受潮化水現象, 則到底系爭00樓之防水不良影響範圍為何?原告所稱「大範 圍之地面、牆面、管線滲漏」是否果有其情?(鑑定報告僅 稱系爭00樓防水不良,並未稱有管線問題,本院亦據此認定 此為系爭0 樓衛浴間漏水問題之完全原因,已如前述)如是 ,面積究竟又有多大?此均已非只靠一般日常生活經驗,即 可適當正確之判別,而有賴進一步之專業知識,是原告逕稱 其主臥房、儲藏室之蟻害與系爭00樓衛浴防水不良有因果關 係,即屬過於簡化之片面判斷,自不可採信。
⒌據上,此部分修復費用及白蟻防治費用,請求被告賠償,即 屬無據。
㈣關於系爭00樓房屋重新修繕部分:
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而系爭0 樓房屋衛浴間漏水主要是 系爭00樓房屋之衛浴間防水不良所致,已經鑑定明確,如前 所述。是為避免系爭00樓房屋繼續因衛浴間防水不良,造成 系爭0 樓房屋衛浴間漏水,妨害系爭0 樓房屋所有權人之所 有權使用權能完整,系爭0 樓房屋所有權人即原告顏韋峰即 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對於系爭00樓房屋 有維護、修繕責任之現有所有權人即被告陳宜惠修繕其衛浴 間至不再漏水之狀態,以除去其防水不良所致系爭0 樓房屋 所有權之妨害。因此,原告顏韋峰請求被告陳宜惠應將系爭 00樓衛浴設備整體防水工程重新修繕至不再漏水之狀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惟原告顏韋峰進一步聲明請求被告陳宜惠對於系爭00樓衛浴 設備整體防水工程重新修繕之方式,須依鑑定報告第5 頁所 載之建議(本院卷第124 頁),此部分已超越請求除去妨害 所有權之範圍,而屬對被告陳宜惠行使其所有權自由之不必 要干涉。蓋只要被告陳宜惠修繕其所有之系爭00樓房屋衛浴 設備整體防水工程,至不再漏水,即不會對系爭0 樓房屋造 成妨害,原告顏韋峰之妨害所有權除去請求權,應不具有指 定特定修繕方法之效力。是原告顏韋峰此部分關於須依鑑定 報告建議修繕之請求,即屬無據。
⒊原告顏韋峰另又請求被告楊黃秀梅亦應就系爭00樓衛浴設備 整體防水工程之修繕,與被告陳宜惠負連帶責任。惟民法第 767 條第1 項中段之妨害除去請求權,應係針對目前現有之
妨害,始得請求除去。過去之妨害,如已造成損害者,則其 應屬損害賠償之債之範圍;如未造成損害,而妨害不再持續 中者,即無從請求除去。被告楊黃秀梅並非系爭00樓房屋之 現時所有人,其過去為系爭00樓房屋所有人期間因其衛浴設 備防水不良對系爭0 樓房屋所造成之妨害,已成過去,其所 衍生之損害賠償,亦經本院處理判斷如前,其現時既未對系 爭樓房屋所有權有所妨害,復又無權修繕系爭00樓房屋(因 已非所有權人),原告顏韋峰請求被告楊黃秀梅與陳宜惠負 連帶修繕責任,自亦為無據。
⒋至於原告顏韋峰再引用民法第185條為其上開請求(即請求 被告負連帶修繕責任)之法律依據(本院卷第127頁),但 該條文明顯是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規範,無從據為請求被告修 繕被告自己之房屋(對被告陳宜惠而言)或第三人房屋(對 被告楊黃秀梅而言)之請求權基礎。是此部分以民法第185 條對於被告之連帶修繕請求,均無理由,併此敘明。 ㈤關於容忍原告進入系爭00樓房屋修繕部分: ⒈原告除請求被告陳宜惠修繕系爭00樓房屋之衛浴設備以除去 其防水不良所造成對系爭0 樓房屋之妨礙外,更進一步聲明 請求被告陳宜惠應容忍原告進入系爭00樓房屋,依鑑定報告 之建議以進行衛浴設備防水工程之修繕(本院卷第124 頁背 面),其理由無非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住戶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 其專有部分時,不得拒絕」,為其依據(本院卷第127 頁背 面)。
⒉惟依上開規定,應是原告因維護、修繕系爭0 樓房屋,而有 必要進入系爭00樓房屋時,系爭00樓房屋之住戶即被告陳宜 惠始不得拒絕。然本件情形,依前開所認定,係被告陳宜惠 應修繕其自己所有之專有部分即系爭00樓部分之衛浴設備防 水工程,自與上開規定未合,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 。
⒊推測原告之所以會有此項請求,應是預慮被告陳宜惠未依本 判決所命修繕系爭00樓房屋之衛浴設備,始聲明要求被告陳 宜惠應容忍原告進入系爭00樓房屋代為修繕。惟關於特定行 為請求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7 條定有得以債務人費用, 命第三人代為履行之規定。而第三人代為履行,既屬強制執 行程序之方法,債務人自有容忍執行之義務,自無需另行取 得相關容忍之執行名義。例如: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 定之動產而不交付,執行法院依法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第123 條參照),此時倘該動產位於債務人所有 之房屋內,債務人自有容忍執行法院進入取交該動產之義務
,無需另有進入債務人房屋之名義。是原告並無必要取得進 入系爭00樓房屋修繕之執行名義,亦無礙於前開所命除去妨 害之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㈥關於慰撫金部分: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 定有明文。固然居住環境之舒適亦可肯認為上開規定中之其 他人格法益,但不法侵害屋住環境之乾爽舒適,是否情節重 大,仍應視個案而定,而非一律均可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 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
⒉本件情形,根據前開認定結果,系爭0 樓房屋衛浴間之漏水 ,可認為係因系爭00樓房屋衛浴間防水不良所致,而為對系 爭0 樓房屋住戶居住環境舒適之不法侵害,但畢竟衛浴間僅 為日常居家生活之一部份,且其本身就是日常生活用水之處 ,再依鑑定報告內所提供系爭0 樓房屋衛浴因漏水受損之照 片(鑑定報告11-6-3~11-6-7),僅呈現天花板水漬或白華 現象,難認已達對於居住環境舒適之不法侵害,已達情節重 大之程度,是原告所為精神慰撫金之請求,自屬無據。 ㈦綜前判斷結果,本件原告之訴,於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範圍 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關於主文第一項遲延利息請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