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他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孟詩珺
孟慶軒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河雲
相 對 人 江惠卿
孟慶嘉
孟抒凡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
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孟詩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聲請人孟慶軒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相對人江惠卿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相對人孟慶嘉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相對人孟抒凡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即被告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本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23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以103 年度家救字第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 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上述分割遺產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並諭知其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五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6,606 854 元,繼承人共5 人,每人之應繼分為5 分之1 ,故聲請 人二人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6,642,742 元 ,聲請人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66,835元 ,依前揭判決應各負擔5 分之1 裁判費即13,367元。是以, 聲請人及相對人應各向本院繳納13,367 元。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