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87號
SLDV,104,司執消債更,87,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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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債 務 人 徐玉霞即蕭徐玉霞
代 理 人 尹雯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11 號裁定自民國104 年6 月5 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現任職於君妃美髮室,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 )2 萬3,000 元,此有薪資明細附卷可憑(見本院103 年度 消債更字第211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7頁至第38頁)。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 期,每期清償9,699 元,總清償金額為698,328 元,清償成 數為10.89%。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別無其他 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消債 更卷第50頁)。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55萬2,00 0 元扣除必要支出31萬9,224 元後,餘23萬2,776 元,是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1 萬3,301 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醫療費801 元,其 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2,500 元,尚低於臺北市105 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5,162 元,故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 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 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 ,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又因 債務人有子宮平滑肌瘤、子宮腺肌症及貧血等病症,需服用 醫師開立之相關治療藥物,此有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



書正本、仁一藥局收據影本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4 頁 至第185 頁、第187 頁),是認債務人上開醫療費之支出確 屬必要。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 約2 萬3,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3,301 元,餘額為 9,699 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 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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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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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6,411,604元。 │
│3.清償總金額:698,328元。 │
│4.總清償比例:10.8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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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632,642 │ 957 │
│ │有限公司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702,432 │ 1,06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10,138 │ 16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269,343 │ 407 │
│ │有限公司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511,455 │ 2,2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14,344 │ 173 │
│ │有限公司 │ │ │
├──┼────────┼────────┼───────────────┤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662,743 │ 1,00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430,246 │ 65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271,783 │ 411 │
│ │有限公司 │ │ │
├──┼────────┼────────┼───────────────┤
│10 │花旗(台灣)商業│ 103,262 │ 15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972,584 │ 1,471 │
│ │有限公司 │ │ │
├──┼────────┼────────┼───────────────┤
│1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35,350 │ 50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92,323 │ 140 │
│ │有限公司 │ │ │
├──┼────────┼────────┼───────────────┤
│1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202,959 │ 30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6,411,604 │ 9,699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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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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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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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