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周志生
被 告 藍木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