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 告 詹金蒼
被 告 謝明卷
謝銘家
謝育琳
謝育萍
謝汶錡
謝曾錦雲
楊信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 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 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該 裁定已於105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