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劉李弘麗
江裕賢
江妮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健等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72號撤銷
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1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臺幣4萬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