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96號
KLDV,105,補,396,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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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方金城即吉凌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聰隆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聰隆蔡成華
  蔡成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聰隆蔡成華蔡成富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2,393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61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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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