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信義大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麗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仁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6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另原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戴麗麗是否具有合法代理權未明,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補正基隆
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之建物第一類謄本、原告組織設
立成立及戴麗麗擔任原告主任委員之核備函,其中任一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