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葛大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葛大隆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肆佰
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現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