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64號
KLDV,105,補,364,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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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大衛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時英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
告將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基隆市○○○
街 0巷00號10樓、11樓房屋女兒牆上之密閉式風雨帷幕(下稱系
爭帷幕)拆除後回復原狀,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
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原告因被告拆除系爭帷幕所受之
利益,或拆除系爭帷幕及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應提出估價單,
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
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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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