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郭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先生」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二萬四千六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