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賴正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胡氏漁民遺屬慈善服務基金
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隆市胡氏漁民遺屬慈善服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市胡氏漁民遺屬慈善 服務基金會之董事;茲為因應業務需要,財團法人基隆市胡 氏漁民遺屬慈善服務基金會第11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業於民 國105 年4 月14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本裁定附件對照表 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旨揭財團法人業經報奉基隆市政府於71年12月17日以 (71)基府社福字第69630 號許可設立有案,並已聲請本院 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 冊第18頁第51號 ),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內容即明;而財團 法人基隆市胡氏漁民遺屬慈善服務基金會第11屆第2 次董事 會會議嗣於105 年4 月14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本裁定附 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同意備查,亦有聲 請人提出之新、舊捐助章程、蓋有「基隆市政府105 年5 月 30日社工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備查」戳印之新、舊條文對 照表、第11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104 年度決算書、10 5 年度業務計畫書等件為憑;再者,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 團法人基隆市胡氏漁民遺屬慈善服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 之對照表所示,既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相違背,亦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互無抵觸。從而,本件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