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趙月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廖苡喬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趙月梅處分受監護人廖苡喬(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4年家親聲字第81號裁定 選定為受監護人廖苡喬之監護人,茲因受監護人無力償還房 屋貸款,為受監護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01條2項第1款規 定,聲請裁定許可處分受監護人在基隆市○○區○○段0000 ○號及其坐落土地即同地段224之2、224之4、225、225之1 、225之2地號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1.代理受 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 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099 條第1項、第1099條之1、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81號裁定、匯款 申請書、臺灣銀行放款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調取104年度家親聲字第81號卷宗核閱屬實,亦據受監 護人廖苡喬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同意處分其財產等語明確 。
四、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尚有房屋貸款需繳納,而受監護人廖苡 喬現無清償能力,且其就學亦有使用金錢之必要,而聲請人 、受監護人之伯父廖清標能提供之經濟援助有限,出售該不 動產後所得之款項確實能提供廖苡喬生活及求學費用,符合 廖苡喬之利益,是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系爭不動產,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許可趙月梅處分廖苡喬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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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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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 動 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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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5平方 │
│ │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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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5平方│
│ │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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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0.5平方 │
│ │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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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2平方│
│ │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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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0.8平方│
│ │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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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隆市○○區○○段0000○號(面積:48.19平方公 │
│ │尺,附屬建物:平台3.58平方公尺,防空避難室: │
│ │21.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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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基隆市○○區○○段0000○號(面積:8.5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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