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80號
原 告 余春梅
被 告 黃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 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故本件起訴程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