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5年度,405號
KLDV,105,基簡,405,2016061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405號
原   告 鄭碧珠
被   告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德
被   告 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清松
被   告 馮天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09號裁定命原告 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1/1頁


參考資料
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