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翁振芳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木盛等間請求回復原狀費用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零
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