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5年度,391號
KLDV,105,基小,391,2016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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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391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謝基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
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按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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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